立法院財委會明 (7) 日將審查由立委提案的證交法修正條文,其中,已引起外界關注的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勞工董事一案,與現行股東選任方式相悖,金管會認為不妥,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書面報告中指出,此舉恐不符公司法董事由股東選任的自治精神,此案因涉及整體公司法制變革,建議宜凝聚各界共識後再審慎評估。顧立雄表示,依照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任,另依照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的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員工董事如果由工會或全體員工推舉,恐不符公司法董事由股東選任的自治精神,亦恐難以達到公司營運全面考量的客觀 性及獨立性。上市櫃公司設置勞工董事,不外乎是為了有保障員工權益的管道可直通董事會,對此,顧立雄表示,目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已有保障員工權益機制,例如,現行上市櫃公司的各項員工認股機制及累積投票制等,可支持員工代表進入董事會,且證券交易法已強制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可協助勞方表達立場,並監督董事會運作。對於員工的保障還有,現行金管會除要求上市櫃公司應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具體揭露關於員工的工作環境、申訴機制、培訓計畫等資訊,並已強化員工薪資的揭露。另外,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辦理公司治理評鑑,相關評鑑指標包括公司應揭露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及公司是否與員工簽訂團體協約等事項,該二單位並依據評鑑結果編製及公布公司治理指數相關成分股名單,供投資人選股參考,期以市場機制強化上市櫃公司注重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 顧立雄強調,未來金管會將繼續推動現有獨立董事、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鼓勵其落實社會責任, 並以相關市場機制 (如公司治理評鑑及公司治理指數) 促使上市櫃公司強化員工權益。惟設置勞工董事一案因涉及整體公司法制的變革,建議本議題宜凝聚各界共識後再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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